《保障农民工人为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元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开设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人为。笔者认为,修建业企业在贯彻执行《条例》的同时,不行忽视其中蕴含的财税风险。收取农民工人为预储金,莫忘预缴增值税 现在,部门地域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元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元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人为的资金。
从资金性质上看,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门。建设单元缴存预储金时,相当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收取了工程项目的预收款。凭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划定,修建业企业收取预收款时,不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根据划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浅易计税项目为3%)在项目地或者机构地预缴增值税。
由于预储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人为,修建业企业无法自由支配,部门修建业企业没有将其作为预收款举行财税处置惩罚,面临“未根据划定预缴增值税”的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农民工人为小我私家所得税,扣缴主体应明确 凭据《小我私家所得税法》的划定,农民工属于小我私家所得税的住民小我私家,取得的人为应当根据“人为、薪金所得”项目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由支付方在支付时依法预扣预缴。
传统农民工人为支付模式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放人为,农民工的小我私家所得税由劳务公司扣缴并无争议。农民工人为专用账户制度建设后,部门劳务公司以农民工人为未进入本公司账户而是由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为由,要求总承包企业推行个税的扣缴义务。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我私家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增补通知》的划定,多重支付条件下,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数额有决议权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即为扣缴义务人。
显然,劳务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所得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数额有决议权,应由劳务公司推行小我私家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实务事情中,劳务公司在制作人为表时,应凭据现行小我私家所得税政策预扣预缴农民工的小我私家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作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否则,凭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划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扣税凭证 施工总承包单元用工模式如为直接用工,即与农民工建设了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应以真实合规的人为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施工总承包单元用工模式如为间接用工,即通过劳务分包方式用工,则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务事情中,部门劳务公司认为农民工人为并未进入本单元账户,故只向施工总承包单元开具实际收款部门的发票,对总包单元代付的农民工人为部门只提供人为表,不开具发票。
这种明白显然是不正确的,会为总包单元带来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劳务分包条约价款,对劳务公司而言属于收入,对总包单元而言属于人工成本,总包单元通过人为专用账户代庖务公司支付农民工人为,只是资金支付偏向的变化,并未改变各方的执法关系。因此,劳务公司应向总包单元全额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同时凭据真实正当的人为表确认成本,总包单元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人工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泉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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